128.问 : 什 么 是 宗 教 事 务 ?
答 : 上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
委 员 会 1995 年 11 月 30 日 制 定 的 《 上 海 市
宗 教 事 务 条 例 》 第 四 条 对 宗 教 事 务 作
了 如 下 的 界 定 : “ 本 条 例 所 称 宗 教 事
务 , 指 宗 教 与 国 家 、 社 会 、 群 众 之 间
存 在 的 各 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” 。
129.问 : 我 国 宗 教 事 务 的 领 导 、 管
理 体 制 是 什 么 ?
答 : 按 照 我 国 现 行 宗 教 事 务 领
导 体 制 来 看 , 大 致 分 如 下 几 个 层 次 :
首 先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宗 教 工 作 的
领 导 , 主 要 是 政 治 领 导 , 是 掌 握 政 治
方 向 和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的 领 导 , 不 断 推
动 宗 教 政 策 的 落 实 。
其 次 是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
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,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
是 政 府 主 管 宗 教 工 作 的 职 能 机 构 , 对
宗 教 事 务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职 能
, 即 对 宗 教 团 体 在 方 针 、 政 策 上 实 行
行 政 领 导 ,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、 法 规
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。
第 三 是 国 家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原 则
,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不 得 干 预 政 治
、 教 育 和 司 法 。 我 国 宗 教 不 受 国 外 势
力 的 支 配 。
第 四 是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行 政
领 导 之 下 , 一 切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自 觉 接
受 党 和 政 府 的 领 导 , 在 宪 法 、 法 律 、
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正 常 的
宗 教 活 动 , 自 主 管 理 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
教 组 织 的 内 部 事 务 。
130.问 :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政
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的 行 政 领
导 ?
答 :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
团 体 的 行 政 领 导 的 表 述 是 :
一 、 国 务 院 〔 1 9 8 1 〕 1 7 8
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: “ 凡 作 为 宗 教 活 动
场 所 的 寺 观 ( 包 括 所 属 碑 、 塔 、 墓 以
及 附 属 园 林 等 , 下 同 ) , 在 政 府 宗 教
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, 由 僧 道 管 理 。 ”
“ 现 有 僧 尼 、 喇 嘛 、 道 士 ( 以 下
简 称 僧 道 ) 居 住 并 过 宗 教 生 活 的 寺 观
, 也 应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,
由 僧 道 管 理 。 ”
二 、 中 共 中 央 〔 1 9 8 2 〕 1 9
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: “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
所 , 都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
导 之 下 ,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
负 责 管 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
献 选 编 》 第 6 4 页 )
三 、 国 务 院 〔 1 9 8 3 〕 6 0 号
文 件 的 表 述 是 : “ 确 定 和 开 放 一 批 汉
族 地 区 佛 道 教 全 国 重 点 寺 观 , 作 为 宗
教 活 动 场 所 , 是 落 实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
一 项 重 要 措 施 ” 。 “ 名 单 所 列 寺 观 包
括 所 属 碑 、 塔 、 墓 以 及 附 属 园 林 等 (
一 般 以 “ 文 化 大 革 命 ” 前 的 范 围 为 限
) , 应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,
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管 理 、 使 用 ” 。
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8
5 页 )
四 、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〔 1 9 8 5
〕 5 9 号 文 件 的 表 述 是 : 一 切 佛 道 教
寺 观 “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
导 下 , 坚 决 执 行 僧 道 管 庙 , 以 庙 养 庙
, 积 极 为 四 化 服 务 的 方 针 。 ” ( 《 新
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38 页 )
五 、 中 共 中 央 〔 1 9 9 1 〕 6 号
文 件 的 表 述 是 : “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
都 应 依 法 登 记 ” , “ 经 过 登 记 的 宗 教
活 动 场 所 受 法 律 保 护 , 在 政 府 宗 教 事
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, 由 爱 国 宗 教
团 体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按 照 民 主 管 理 的
原 则 负 责 管 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
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 1 6 页 )
上 述 五 个 文 件 的 表 述 , 都 一 致
确 认 了 寺 院 “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
行 政 领 导 下 , 由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负 责 管
理 ” 的 体 制 , 构 成 了 我 国 现 行 的 宗 教
事 务 领 导 体 制 的 格 局 。 党 和 政 府 对 宗
教 事 务 的 领 导 , 是 重 大 政 治 方 向 和 方
针 政 策 的 领 导 , 是 行 政 事 务 方 面 的 领
导 , 这 种 领 导 集 中 体 现 在 对 有 关 宗 教
的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
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。 “ 而 不 是 干 预 正 常
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 事 务 。
相 反 , 党 和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帮 助 宗 教
团 体 按 照 自 身 的 特 点 和 规 章 自 主 地 开
展 活 动 , 充 分 发 挥 它 们 的 作 用 和 积 极
性 ” ( 李 鹏 : 见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
献 选 编 》 第 194 页 ) 。 因 此 , 政 府 宗 教
事 务 部 门 对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院 的 行 政 领
导 , 有 其 特 有 的 界 定 和 涵 义 。
131.问 :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
单 位 的 寺 院 , 其 领 导 、 管 理 体 制 是 怎
样 的 ?
答 :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开
放 寺 院 已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
的 , 其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仍 然 是 “ 在 政 府
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, 坚 决 执 行 僧 道
管 庙 , 以 庙 养 庙 ”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,
不 能 也 不 应 作 任 何 改 变 。 多 年 来 , 有
人 误 认 为 : 寺 院 一 旦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
单 位 , 就 应 由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, 纳 入 文
物 部 门 管 理 体 制 。 这 是 不 符 合 宗 教 政
策 的 。 赵 朴 初 会 长 在 《 关 于 寺 观 的 属
性 、 职 能 和 归 属 问 题 》 一 文 中 指 出 :
寺 观 历 来 是 由 僧 道 主 持 和 管 理 的 , 是
由 佛 、 道 教 信 徒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的 场 所
, 这 既 是 寺 观 的 基 本 属 性 , 也 是 它 的
基 本 职 能 , 任 何 分 割 、 肢 解 和 歪 曲 这
一 基 本 事 实 的 作 法 都 是 不 对 的 。 寺 观
作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, 是 说 明 它 的 历 史
文 物 价 值 , 而 不 能 因 此 改 变 它 的 基 本
属 性 和 职 能 。 所 以 ,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是
一 回 事 , 文 物 部 门 所 属 或 管 理 的 单 位
则 是 另 一 回 事 , 决 不 可 把 两 者 混 淆 乃
至 等 同 起 来 。
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〔 1 9 8 5 〕 5
9 号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: “ 被 列 为 文 物 保
护 单 位 的 寺 观 , 要 自 觉 地 主 动 地 接 受
文 物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指 导 。 ” 对 重 点 文
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, 文 物 部 门 “ 同 对
待 其 他 集 体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文 物 一 样 ,
主 动 地 进 行 检 查 、 指 导 和 帮 助 。 ” (
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 4
2 页 )
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第 1
2 条 规 定 : “ 被 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或
者 位 于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
,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规 定 ,
管 理 、 保 护 文 物 和 保 护 环 境 , 并 接 受
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监 督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
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 7 7 页 ) 被
列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, 与 文 物 部
门 是 指 导 、 监 督 的 关 系 , 被 列 为 文 物
保 护 单 位 的 寺 院 , 在 管 理 好 寺 院 的 同
时 , 要 认 真 担 负 起 保 护 文 物 的 重 大 责
任 。
132.问 :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与
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管 理 机 构 是 什 么 关 系 ?
答 :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〔 1 9 8
5 〕 5 9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重 要 的 风 景
名 胜 区 , 最 好 都 设 立 人 民 政 府 , 建 立
地 方 党 委 ,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, 实 行 统 一
管 理 。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, 暂 时 不 能 设 立
政 府 而 设 立 管 理 机 构 的 , 它 的 主 要 职
权 应 是 统 一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地 区 的 保 护
、 利 用 、 规 划 和 建 设 , 协 调 有 关 方 面
的 工 作 和 活 动 ” 。 文 件 特 别 告 诫 : “
这 种 统 一 管 理 不 应 直 接 干 预 各 部 门 的
业 务 工 作 , 去 管 那 些 不 必 要 也 不 应 管
的 事 情 ; 特 别 不 要 以 统 一 管 理 为 由 ,
去 侵 犯 寺 观 和 僧 道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。
” 为 此 , 文 件 中 要 求 : “ 在 佛 道 教 组
织 和 重 点 寺 观 集 中 的 地 方 , 有 关 地 方
的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应 有 一 位 真 正 懂 得 党
的 宗 教 政 策 、 熟 悉 宗 教 情 况 的 主 要 负
责 同 志 , 主 管 党 对 宗 教 方 面 的 工 作 ;
对 于 同 宗 教 界 直 接 有 关 的 事 项 , 更 要
充 分 听 取 宗 教 界 人 士 和 信 教 群 众 的 意
见 , 慎 重 决 定 , 精 心 指 导 , 避 免 失 误
” 。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
第 1 4 2 - 1 4 3 页 )
133.问 :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
门 的 职 责 有 哪 些 ?
答 : 我 国 中 央 政 府 设 有 国 务 院
宗 教 事 务 局 ,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
政 府 设 有 宗 教 事 务 局 或 民 族 宗 教 事 务
委 员 会 , 省 级 以 下 地 方 政 府 视 具 体 情
况 设 有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或 专 、 兼 职 宗 教
工 作 干 部 。 各 级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
主 要 职 责 是 : 对 国 家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
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
理 和 监 督 。 即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, 贯 彻
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; 协 调 宗 教 界
与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, 保 护 公 民 的 宗
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和 宗 教 团 体 、 寺 观 教
堂 的 合 法 权 益 ;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
管 理 , 办 理 应 由 政 府 部 门 主 管 的 涉 及
宗 教 的 事 务 。
134.问 : 国 家 公 务 员 能 否
加 入 当 地 的 佛 教 协 会 组 织 并 担 任 一 定
的 职 务 , 利 用 工 作 之 余 从 事 佛 教 事 业
?
答 : 不 能 。 理 由 如 下 :
公 务 员 ( 或 称 “ 文 官 ” ) 一 词 是 英
语 Civilservice 或 Publicofficers 的 中 译 。 英 国 是
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, 西 方
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政 府 系 统 中 不 与 内 阁
共 进 退 的 常 住 文 职 人 员 。 我 国 长 期 以
来 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为 “ 国 家 干 部
” , 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称 为 “
行 政 干 部 ” 。 中 共 十 三 大 提 出 建 立 国
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任 务 。 1993 年 8 月 国 务
院 发 布 了 《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》 。
条 例 规 定 :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在 各 级 国
家 行 政 机 关 中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 力
, 执 行 国 家 公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, 即 在 各
级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的 业 务 类 和 政 务
类 工 作 人 员 。 由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代 表
国 家 行 使 职 权 , 掌 握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许
多 重 要 事 务 , 担 负 着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职
能 , 这 就 决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员 工 作 性 质
的 重 要 性 。 因 此 , 法 律 对 公 务 员 的 任
职 和 兼 职 有 较 为 严 格 的 限 制 。 《 国 家
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》 第 49 条 规 定 : “ 国
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, 确 因 工 作
需 要 , 经 任 免 机 关 批 准 , 可 以 在 行 政
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职 。 ” 由 此 可 见 ,
为 确 保 公 务 员 能 更 好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职
务 , 为 国 家 为 人 民 尽 职 尽 责 , 条 例 规
定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, 确 因
工 作 需 要 , 除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
实 际 职 务 外 , 不 得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以
外 兼 任 其 他 实 际 职 务 。 同 时 , 在 社 会
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, 为 了 确 保 国 家
公 务 员 的 清 正 廉 洁 , 防 止 公 务 员 利 用
职 务 上 的 权 力 获 取 非 法 收 入 , 《 国 家
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》 第 49 条 第 二 款 还 规
定 : “ 国 家 公 务 员 不 得 在 企 业 和 营 利
性 事 业 单 位 兼 任 职 务 。 ” ( 《 新 法 规
汇 编 》 1993 年 第 三 辑 )
综 上 所 述 ,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国 家 行
政 机 关 任 职 期 间 , 不 应 利 用 业 余 时 间
兼 任 佛 教 协 会 的 有 关 职 务 。
135.问 :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
进 行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对 象 是 什 么 ?
答 :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依 法 对
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, 中 共 中 央 〔 1 9
9 1 〕 6 号 文 件 的 完 整 表 述 是 : “ 依
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, 是 指 政 府 对
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
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。 政 府 依 法
保 护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
, 保 护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
活 动 , 保 护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
, 防 止 和 制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宗 教 和 宗
教 活 动 制 造 混 乱 、 违 法 犯 罪 , 抵 制 境
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。 对 宗
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, 是 为 了 使 宗 教 活 动
纳 入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范 围 , 不 是
去 干 预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
内 部 事 务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
献 选 编 》 第 2 1 6 页 )
从 以 上 表 述 可 以 看 出 , 政 府 宗 教
事 务 部 门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,
是 对 “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
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” 。 “ 这
种 管 理 是 为 了 使 宗 教 活 动 纳 入 宪 法 、
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范 围 , 而 不 是 干
扰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 部
事 务 。 相 反 , 党 和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和 帮
助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按 照 自 身 的 特 点 和 规
章 自 主 地 开 展 活 动 , 充 分 发 挥 它 们 的
作 用 和 积 极 性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
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4 页 )
136.问 :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
进 行 管 理 的 任 务 和 范 围 是 什 么 ?
答 :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〔 1 9 9 1
〕 6 号 文 件 关 于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
管 理 的 界 定 , 政 府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
行 管 理 的 任 务 和 范 围 , 主 要 体 现 在 以
下 四 个 方 面 :
( 1 )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
的 首 要 任 务 是 , 对 “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
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” 进 行 行 政
管 理 和 监 督 。
( 2 )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
第 二 个 任 务 是 : 三 个 保 护 , 即 “ 政 府
依 法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
权 益 , 保 护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
教 务 活 动 , 保 护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
活 动 ” 。
( 3 )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
第 三 个 任 务 是 : 防 止 、 制 止 和 抵 制 ,
即 “ 防 止 和 制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宗 教 和
宗 教 活 动 制 造 混 乱 、 违 法 犯 罪 , 抵 制
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。 ”
防 止 和 制 止 侵 犯 宗 教 财 产 及 妨 碍 正 常
宗 教 活 动 的 行 为 。
( 4 )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
第 四 个 任 务 是 : “ 为 了 使 宗 教 活 动 纳
入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范 围 , 不 是 去
干 预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和 宗 教 团 体 的 内
部 事 务 。 ”
137.问 :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
进 行 管 理 与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是
一 致 的 吗 ?
答 : 是 一 致 的 。 李 鹏 总 理 在 1
9 9 0 年 全 国 宗 教 工 作 会 议 上 明 确 指
出 : “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, 并
不 违 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而 是 全 面
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需 要 , 是 维
护 安 定 团 结 和 各 民 族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
需 要 。 不 要 把 对 宗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同 宗
教 信 仰 自 由 对 立 起 来 。 这 种 管 理 , 是
指 政 府 对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
策 的 贯 彻 实 施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和 监 督 。
具 体 地 说 , 就 是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, 分 别
采 用 教 育 的 、 行 政 的 、 法 律 的 手 段 ,
既 保 护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的 权 利 , 也 保 护
公 民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权 利 ; 既 保 护 宗 教
团 体 、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保 护 宗
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和 信
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又 要 坚 决 制
止 和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 活 动 进 行 违
法 犯 罪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
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 9 4 页 )
138.问 : 如 何 界 定 “ 境 外
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对 我 国 进 行 渗 透 ”
?
答 : 在 1990 年 12 月 5 日 全 国 宗 教
工 作 会 议 上 , 李 鹏 总 理 在 讲 话 中 对 境
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对 我 国 进 行 渗 透
做 了 精 辟 的 表 述 : “ 要 十 分 警 惕 和 坚
决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对 我 国
进 行 渗 透 。 这 种 渗 透 是 指 以 颠 覆 中 华
人 民 共 和 国 政 权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、 破
坏 祖 国 统 一 为 目 的 的 反 动 政 治 活 动 和
宣 传 , 以 控 制 我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
务 为 目 的 的 活 动 和 宣 传 , 以 及 在 我 国
境 内 非 法 建 立 和 发 展 宗 教 组 织 和 活 动
据 点 , 而 不 是 指 宗 教 方 面 的 友 好 往 来
” 。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
第 194 — 195 页 )
这 是 我 们 警 惕 和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
力 利 用 宗 教 对 我 国 进 行 渗 透 的 指 导 方
针 和 政 策 界 限 。 凡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
宗 教 国 际 交 往 , 都 不 能 轻 易 用 “ 宗 教
渗 透 ” 一 词 。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正 确 的 路
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的 指 引 下 , 信 仰 宗 教
的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劳 动 者 和 爱 国 者 完
全 可 以 做 到 同 全 国 人 民 一 样 , 坚 持 社
会 主 义 道 路 , 挫 败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
宗 教 对 我 国 进 行 渗 透 的 阴 谋 。
139.问 : 香 港 特 别 行 政
区 基 本 法 对 香 港 居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
如 何 规 定 的 ?
答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
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》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:
“ 香 港 居 民 有 信 仰 的 自 由 。
香 港 居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, 有
公 开 传 教 和 举 行 、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的 自
由 。 ”
140.问 : 香 港 回 归 以 后
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有 变 化 吗 ?
答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
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》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规
定 : “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不 限 制 宗
教 信 仰 自 由 , 不 干 预 宗 教 组 织 的 内 部
事 务 , 不 限 制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
没 有 抵 触 的 宗 教 活 动 。
宗 教 组 织 依 法 享 有 财 产 的 取 得 、
使 用 、 处 置 、 继 承 以 及 接 受 资 助 的 权
利 。 财 产 方 面 的 原 有 权 益 仍 予 保 持 和
保 护 。
宗 教 组 织 可 按 原 有 办 法 继 续 兴 办
宗 教 院 校 、 其 他 学 校 、 医 院 和 福 利 机
构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。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宗 教 组 织 和 教
徒 可 与 其 他 地 方 的 宗 教 组 织 和 教 徒 保
持 和 发 展 关 系 。 ” ( 《 新 法 规 汇 编 》
1 9 9 0 年 第 二 辑 第 3 3 — 3 4 页 )
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: “ 宗 教 组
织 所 办 的 学 校 可 继 续 提 供 宗 教 教 育 ,
包 括 开 设 宗 教 课 程 。 ” ( 《 新 法 规 汇
编 》 1 9 9 0 年 第 二 辑 第 3 3 页 )
141.问 : 香 港 回 归 以 后
内 地 宗 教 界 同 香 港 宗 教 的 关 系 如 何 ?
答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
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条 规 定 : “ 全
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授 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
依 照 本 规 定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, 享 有 行 政
管 理 权 、 立 法 权 、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
审 权 。 ”
第 五 条 规 定 : “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
不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和 政 策 , 保 持 原
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, 五 十
年 不 变 。 ” ( 《 新 法 规 汇 编 》 1 9 9
0 年 第 二 辑 第 6 页 )
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: “ 香 港 特
别 行 政 区 的 教 育 、 科 学 、 技 术 、 文 化
、 艺 术 、 体 育 、 专 业 、 医 疗 卫 生 、 劳
工 、 社 会 福 利 、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和 民
间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同 内 地 相 应 的 团 体
和 组 织 的 关 系 , 应 以 互 不 隶 属 , 互 不
干 涉 和 互 相 尊 重 的 原 则 为 基 础 。 ”
根 据 上 述 规 定 , 香 港 回 归 以 后 ,
内 地 宗 教 组 织 同 香 港 宗 教 组 织 的 关 系
的 原 则 是 “ 互 不 隶 属 , 互 不 干 涉 和 互
相 尊 重 ” ( 《 新 法 规 汇 编 》 1 9 9 0
年 第 二 辑 第 3 5 页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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